日前,槐荫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政协政治协商成果领导批示件督办落实办法》,全文如下。
关于政协政治协商成果领导批示件
督办落实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健全完善政治协商成果运用和反馈制度,确保协商成果特别是领导批示要求全面准确及时落实,制定本办法。
一、督办落实范围
(一)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政治协商工作件。
(二)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指定的专项督查政治协商工作件。
(三)上级领导在区政协提报的《呈阅件》《协商专报》《社情民意》等报告材料上作出明确指示要求的批示件。
二、督办落实主体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工作,区政协各有关专委会负责协助配合督导落实。
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承办落实。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各明确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三、督办落实程序
(一)批件登记
领导批示件实行专卷登记,将收件编号、收件日期、批示件名称、领导批示内容及承办单位、承办日期、办理时限等作详细记录,对办理过程中的运转情况和办理结果进行登记注明,以备查询、统计。
(二)转发办理
领导批示件实行即批即转,各相关部门单位须按照要求的时限及时取件或按时限要求在内网接收,其中急件必须在2小时内、特急件必须在1小时内领取或接收。
各承办单位接收批示件后,须及时将批示件呈送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应当立即组织专人研究落实办法,明确具体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并将落实意见报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同时抄报区政协办公室。
各承办单位对领导批示件的办理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并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及时落实到位。
(三)联动督办
对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阅批督办的区政协建议案、协商专报、重点提案等重要事项,区委、区政府督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区政协相关工作机构、政协委员或提案人参与督查督办工作。
督查督办过程中,政协相关工作机构、政协委员或提案人可就相关问题或工作向承办单位进一步提出有关意见建议,承办单位应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
(四)动态反馈
承办单位应按照办理任务的时间节点适时将办理进展情况报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同时抄报区政协办公室。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相关督查报告,在报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同时,呈送区政协主要领导,并抄送区政协办公室。
区政协办公室及时编发《领导批示件落实情况》专刊,按程序呈报相关领导,印发相关单位、有关界别政协委员及专家学者。
区委、区政府督查部门年内向区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会议书面反馈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阅批督办件的督办落实情况。
(五)归档保密
1.建档。档案材料应主要包括:批示件原件、有关文件、办理报告等。
2. 存档。存档时间一般为2年,即从领导批示之日起满2年,其中重要批示件送文档室入档,逾期批件按有关规定销毁。
3. 保密。经办人员不得携带批示件出入公共场所,不得向无关人员、当事人泄露批示件内容,不得给无关人员、当事人借阅、查看,不得擅自复印领导批示件、扩散知悉范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承担。